林文明,南昌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林文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作为一个成年人,我们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不能够轻易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应该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最后让自己后悔不已,下面和一起来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产品侵权的承担是怎样的希望对你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一、产品侵权的承担
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权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行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止,它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只要这种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
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由侵权人解除因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
消除危险
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而言的,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予以消除。
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人。一般而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是财产的所有人;同时该财产必须还存在,如果不复存在,只得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如果侵权人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还要看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果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及整个交易安全考虑,也不得请求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害的场合,它是请求侵权人恢复到物原来的状态。请求恢复原状需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损害的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该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必要。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承担方式,它不仅可能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场合,也可以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积极损失还包括消极损失,赔偿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害为限。
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侵权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它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在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不利后果;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在其造成损害所及的范围内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于其未曾受损的状态。它们通常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承担侵权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产品侵权赔偿义务主体
1、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民法能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产品质量法》则只规定销售者和制造者。运输者、仓储者在运输、仓储产品过程中,可能存在经营缺陷,将其也列为赔偿义务主体是正确的,但与制造者、销售者相比较,应为第二顺序的赔偿义务主体。
由此可见,我国产品法将生产者和直接销售者作为基本的主体,而对于其他人员,如运输者、仓储者、非直接销售者虽然对产品缺陷负有,但消费者不能直接向其请求赔偿,而只有生产者、销售者在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后,再向这些人追偿。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消费者请求的方便。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0条第2款作了与之不同的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可见,如果销售者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即非直接出售人,则该提供者应承担。
另外,当消费者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时,是先向生产者提出赔偿请求,还是先向销售者提出赔偿请求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给予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受害人选择销售者还是生产者作为被告,或者选择二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依其自主意志决定,不受其他限制。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决由作为被告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或者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赔偿。
仓储者、运输者是产品缺陷来源的,亦为赔偿义务主体,但他们不是产品侵权赔偿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受害人并不直接向仓储者、运输者请求赔偿,而是在销售者、生产者在承担了赔偿以后,对产品负有的运输者、仓储者有义务赔偿销售者、生产者的损失。因而,运输者、仓储者是产品赔偿关系消灭以后产生的另一种求偿法律关系的赔偿义务主体。它的赔偿义务,是因自己造成的缺陷而赔偿销售者、制造者因赔偿损失而造成的损失。
2、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3、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由于在我国借用他人营业执照进行非法经营的现象为较普遍,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由于各种展销会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购物方式,柜台的出租者在许多商场已非常普遍。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5、广告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在我国已司空见惯,为规范广告市场和加强广告经营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又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
三、产品侵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侵权产品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对此无权协商。如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条例》第15条规定:;经销企业售出的产品在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的要求的,应由经销企业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这里所称的;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包括侵权产品,有关当事人必须依法办事,无权协商。
2、是产品侵权发生在商品流通领域。产品致人损害,必须是在产品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即产品须在出厂后在批发、销售、仓储、运输等流通环节发生,如产品未出厂发生爆炸等伤害事故,则属工业事故,而不属产品侵权。
3、产品侵权并不是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和自身损坏而造成的损失,而是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使用者的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这个问题涉及到产品的性质是侵权还是合同。应当说,早期的产品属于合同范畴,直到各国立法普遍确认产品之后,它的性质才最终确定 下来,即属侵权。从这一原则出发,产品侵权与产品违约的界限在于: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和产品自身损坏造成财产损失的,是产品违约;产品因缺陷而造成人身伤害及造成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的,是产品侵权。
4、侵权产品的承担者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给用户造成的损失,负有连带赔偿。《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产品的用户与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不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之间,因后者的过错所形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按一般侵权条款处理。
通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产品侵权的承担是怎样的它包括以下这些方面,比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赔偿损失,以上就是的总结,希望对你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可能很多人对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还只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他们只知道自己收到了伤害需要赔偿。其实这也就是我们的侵权行为的来源,因为法律的渊源也有是来自于习惯法的部分。所以我国很多的侵权法律也是来源于习惯,那么我国侵权行为地认定的相关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我国侵权行为地认定的相关规定及其相关问题。
一、我国侵权行为地认定的相关规定:
从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从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损害后果。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