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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 网络侵权行为的分类

2022年1月24日  南昌知名律师

  林文明,南昌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林文明,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

  侵权行为在我们生活中很常见,身边也有许多侵权的案例发生,但是对于共同侵权行为是怎样的表现形式,具体是什么意思,可能有人并不了解。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


  1、;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


  2、;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也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


  3、没有共同过错但是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即;共同行为;的侵权行为,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


  4、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是;共同结果;的侵权行为,承担按份。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


  1、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上的关连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际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


  2、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对于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直接结合,实际上就是客观的关连共同。


  3、共同危害行为。共同危害行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对此,本文专门设立一个题目进行讨论。


  4、团伙成员。团伙组织的成员的集合行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没有团伙的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结果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该团伙,则该团伙的成员应当承担连带的侵权行为。


  三、如何提起共同侵权行为诉讼


  1、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


  2、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共同侵权行为人为连带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其他共同侵权人免责;同时,法院有释明义务,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以上就是共同侵权的连带的联系的相关内容,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被告必须一并起诉;放弃某一个被告即放弃了相应赔偿份额。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赔偿了全部损害,也就履行了全部义务,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受害人不得再对其他加害人提出请求。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的内容,由此可知,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团伙成员,只有四个条件同时构成,才能成立。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网络侵权行为的分类

  互联网兴起己经二十多年了,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以获得不法利益为目的的事情也屡见不鲜。网络侵权行为人也要对侵权行为承担。如果要对网络侵权行为做出分类的,那么网络侵权行为的分类都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分类


  1、网上侵犯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并不是虚幻的,是依赖于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网络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网上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其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由此看出,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上不仅逐渐凸现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且在网络环境下也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护。


  2、网上侵犯著作权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具体如下:


  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层出不穷,如许多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其作品上载到网络中;未与新闻单位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擅自转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在网上传播走私盗版的音像制品等等。与此相应,法院受理的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地的确定;将数字化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明确了数字化传播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


  二、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有几种类型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对于现实中出现的各种侵权行为我们进行归纳概括可以知道有以下几种类型:


  1、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


  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刊物、报纸等媒体。上面我们提到的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犯其网络著作权一案便是这种侵权类型。


  2、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


  此种侵权方式和前一种侵权方式在顺序上呈现出逆向的一个过程。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普及,尤其是网络传播的迅捷性,使得网络媒体在传播商业信息上的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推广,更有一些居心叵测之人利用此特点来达到传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诸如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等等。由此,这种侵权方式成为近年来迅速崛起,越来越多被大量利用的侵权方式,它侵犯的是传统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益。王蒙、张洁等六作家状告拉萨在线未经其同意而将其著作权作品《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等登载在其网站的主页上,从而被法院判为侵权。


  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


  有的学者将之称为网页作品著作权侵权,网页设计的好坏以及整体网站的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