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知名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67220465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侵害财产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行为表现 侵害财产权的行为有哪些

2022年6月30日  南昌知名律师

  林文明,南昌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林文明,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行为表现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一直都是弱势对象,经常可以看见需要消费者被欺骗损失了很大的利益,这是非常不应该的。那么对于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行为表现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行为表现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行为表现


  1、经营者不依法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主要指经营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2、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询问置之不理或者不作明确答复。不同的消费个体,往往对有关商品或服务有不同的疑惑,对此特定的答复信息可能构成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决定性条件。碰到有消费者不明白商品或者服务中的说明,请经营者予以解释、说明或者示范时,有的经营者对此冷嘲热讽,有的置之不理,甚至说一些有伤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话。


  3、消费过程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这种欺诈行为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以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的;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4、商品情况标示存在问题。有的商品情况标示不全,即指示上的缺陷,是指生产者没有提供指示与说明,致使其产品在使用、储运等情形中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1款第5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带示标示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有的商品情况标示和说明有欺骗性。


  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应该如何处理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是指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或者其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侵犯消费者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一般发生在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中。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是行政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严格地说,它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而应承担的法律,也包括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的行政管理法规定义务,违法经营所应承担的法律,但后者无疑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


  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往往也违反了国家的行政管理法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经营者违法经营的行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刑事,主要是经营者违反消费领域的刑事法律规定,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


  三、侵害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规定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加重消费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行为表现全部内容。总的来说,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行为表现未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侵害财产权的行为有哪些

  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侵权或者是违法犯罪都是有着相应的犯罪构成的,也就是需要有相应的行为才能是构成相应的犯罪,只是很多人都不知道。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侵害财产权的行为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侵害财产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害财产所有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侵害客体的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侵占财产和损害财产。侵占财产是对他人所有财产的非法侵占,毁坏财产是对他人财产进行毁损。这两种侵权方式都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侵害财产所有权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应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主观上的过错、损害事实与不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财产权主要特点


  主体限制


  财产权的主体限于现实地享有或可以取得财产的人。它既不像人格权,为一切人所享有,也不像亲属权,只要与他人发生亲属关系即享有亲属权。财产权的客体限于该社会制度下法律允许私人可得享有的。例如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土地属于国有,不得为私有,因而土地即不得为作为民事权利的私人财产权的客体。即在债权也有这种情形,所谓不融通物即指不得为交易客体从而不得为债权客体之物。因此,财产权的情形常因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而有不同。历史上奴隶制下与资本主义制、现代资本主义制与社会主义制下的财产权的情况很不相同。在这一点,财产权是与社会制度密切相关的权利,与人格权亲属权大不相同。


  财产价值


  财产权除极少的例外情形以外都是具财产价值的,这种经济价值又是可以金钱计算的。通常讲到这一点,都以私人信函、爱人遗物等也可为所有权的标的为例。就在这种情形,当这些东西成为交易标的时也是有经济价值的。


  无专属性


  财产权原则上都是可以处分的,不具专属性。可以处分,指可以转让、可以继承;可以抛弃。不具专属性,因而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在一般情形,权利的归属与权利的行使是可分的,例如未成年人的权利由法定代理人行使、破产人的权利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失踪人或严禁治产人的权利由管理人行使等。当然,财产权中也有具专属性的。


  三、财产权特征


  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市场主体一律平等,不同性质的经济组织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给财产权的不同主体以同样的法律保护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公民才有从事经济活动和支配自己财产的广泛自由,才有创造财富的自由,因而也就能创造出大量的财富。所以,创造财富的自由要落实在社会制度上必然表现为以私有财产权为基石的自由市场经济。可见,私有财产权


  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转的最重要的条件。私有财产权是人权、经济活动和法律活动的核心,因为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