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知名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67220465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赔偿知识

环境侵权会坐牢吗 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2022年7月15日  南昌知名律师

  林文明,南昌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林文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环境侵权会坐牢吗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大家都知道环境都是靠每一个公民的爱护才能得以保持,但是也有一些不法份子为了谋取自己的利益破坏了环境这当然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那么对于环境侵权会坐牢吗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环境侵权会坐牢吗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环境侵权会坐牢吗

  不是。可以罚款,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

  二、环境侵权民事的特点

  第一,主体不平等。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来说,加害人和受害人地位具有平等性、互换性和特定性。而在环境侵权中,加害人多为具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受害人多为缺乏规避与抵制能力的一般公众,地位处于不平等状态。

  第二,侵害缺乏直接性。一般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个别受害人的财产和人身,比较单纯、直接,易于确认,受害人可用财产权和人身权为依据获得救济;环境侵权行为往往要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间接作用于人身及公私财物。而环境诸要素,如空气、阳光、水等则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客观存在,经济学上称为自由财产,人们不可能对其占有和支配,不具备民法所称的财产性。更有甚者,经济活动产生的废弃物排放环境中,被传统民法理论视为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具体表现。正因为如此,才产生了环境权,作为环境损害的救济依据。

  第三,导致环境侵权的排污行为具有;合法;性。从法律价值判断,一般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或违反社会道德;而导致环境侵权的各种排污行为,在现有生产技术水平下多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附随的产物,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妥当性,这些甚至是合法行为。

  第四,环境侵权具有连续性和不确定性,一般侵权行为一般是一次性的,或持续时间很短,损害随着侵害行为的实施而立即发生,受害人及司法机关易于认定。环境侵权常具连续性、反复性,通常要通过广大的空间和长时间的积累并经多重复合效应,其损害才能发生并显现出来,具有积累性、滞后性和不确定性。这样何人为加害人,侵害行为何时发生,有无过错,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联系都难以判断。环境侵权的上述特征使得传统民事理论对环境损害难以发挥妥善救济功能,此种现象违背了人类公平正义的理念,有必要对传统的民事理论加以修正和发展,但就整个法律原理而言,也不能因环境侵害救济而改变整个民事理论和制度。因此,环境民事的概念、理论、制度产生了,它仅适用于环境侵权领域。

  环境侵权民事是在传统民事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形成的,是民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同时又使它成为一种特殊的,相对独立的民事,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权利依据不同。传统民事一般以财产权和人身权为依据,而环境民事除以财产权和人身权为依据外,还以环境权益作为追究民事的依据。

  第二,归责原则不同。传统民事以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无过错是例外。而环境民事则主要是一种无过错。

  第三,利益衡量机制被广泛运用。由于环境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有用性,在确定加害人之及其所承担的形式时,不得不对双方的利益进行衡量,从而决定加害人之及其形成。

  三、承担环境侵权民事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环境侵权会坐牢吗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假如我们的所作所为严重污染了环境这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的,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在现代这个经济社会,每个人的私有财产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一旦有任何人对于他人的私有财产进行侵犯的就是需要依法进行一定的赔偿。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可以作出如下的分类:

  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

  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

  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

  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便应给予金钱赔偿。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房屋租金、职工基本工资等。其中职工基本工资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保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的。但不赔偿法人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在此期间必定能获得的利益,也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一切开支,而只是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并且是赔偿损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二、财产权特征

  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市场主体一律平等,不同性质的经济组织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给财产权的不同主体以同样的法律保护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公民才有从事经济活动和支配自己财产的广泛自由,才有创造财富的自由,因而也就能创造出大量的财富。所以,创造财富的自由要落实在社会制度上必然表现为以私有财产权为基石的自由市场经济。可见,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转的最重要的条件。私有财产权是人权、经济活动和法律活动的核心,因为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它为人们创造财富提供了最强大的动力,围绕着财产及其权利所产生的冲突是人类事务中最基本的冲突。私有财产权不仅攸关生存的质量和生活的改善,而且给经济增长提供了最强大的推动力,是民富国强的法宝,市场经济的核心。

  三、财产权主要特点

  主体限制

  财产权的主体限于现实地享有或可以取得财产的人。它既不像人格权,为一切人所享有,也不像亲属权,只要与他人发生亲属关系即享有亲属权。财产权的客体限于该社会制度下法律允许私人可得享有的。例如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土地属于国有,不得为私有,因而土地即不得为作为民事权利的私人财产权的客体。即在债权也有这种情形,所谓不融通物即指不得为交易客体从而不得为债权客体之物。因此,财产权的情形常因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而有不同。历史上奴隶制下与资本主义制、现代资本主义制与社会主义制下的财产权的情况很不相同。在这一点,财产权是与社会制度密切相关的权利,与人格权亲属权大不相同。

  财产价值

  财产权除极少的例外情形以外都是具财产价值的,这种经济价值又是可以金钱计算的。通常讲到这一点,都以私人信函、爱人遗物等也可为所有权的标的为例。就在这种情形,当这些东西成为交易标的时也是有经济价值的。

  无专属性

  财产权原则上都是可以处分的,不具专属性。可以处分,指可以转让、可以继承;可以抛弃。不具专属性,因而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在一般情形,权利的归属与权利的行使是可分的,例如未成年人的权利由法定代理人行使、破产人的权利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失踪人或严禁治产人的权利由管理人行使等。当然,财产权中也有具专属性的。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的全部内容。财产权是一个很重要的权利,除开相应的人身健康权以外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