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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2021年12月10日  南昌知名律师

 林文明,南昌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林文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由于产品种类形形式式,越来越多的产品质量问题也在不断的出现,如果因为产品质量受到侵权的话,是可以进行维权的,但首先我们 要知道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地可以是产品制造生产地或产品销售地。

  《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二、不属于产品质量侵权的销售者范围有哪些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惯例,以下产品提供者通常不属于销售者的范围:

  1、偶发性转让产品者。个人将自己的使用的产品偶发性转让,不宜将其认定为销售者。因使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合同,亦可要求生产者或真正销售者承担产品。

  2、电、水、气、热等公共用品提供者。电、水、气、热等公共用品,在性质上更接近公共服务,不应让其提供者负担过重义务,以免损害公共利益。即是说,水、气、热等本身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可适用过错或过错推定。但公共用品提供者提供相关设备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可将其视为销售者;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电力分为高压电和非高压电。高压电适用高度危险,非高压电适用一般侵权。

  3、不动产提供者。应遵守《产品质量法》的除外规定,即产品中;产品;不包括不动产。建设工程致人损害可依据侵权法第85条、86条追究相关主体的。但《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的范围,应适用产品制度。所以,可将使用有毒地板的开发商视为销售者。

  另外,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初级农产品提供者如普通农户,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者;依据国际通行惯例,产品进口商通常被视为生产者。

  三、产品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产品侵权行为,是由于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应由缺陷产品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的侵权行为。

  构成产品侵权,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缺陷产品。

  构成产品侵权的首要条件,是产品缺陷。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未经过加工制作的自然物,不是产品;二是用于销售,因而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缺陷分为三种:一是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二是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成的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三是警示说明不充分的缺陷,是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合理危险,在销售的产品上没有予以充分的警示与说明的缺陷。

  2、须有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

  产品侵权中的损害事实与其他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相比,往往具有受害人多、损害严重、损害发生的时间有早有晚的特点。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

  财产损失,不是指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即购买该产品所付价金的损失,而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其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是指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一般不是指受害人名誉权等人格权或者人格利益的损害。

  产品侵权造成精神损害,多数是指人身伤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对此应当予以抚慰金赔偿。

  3、须有因果关系。

  产品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是指缺陷产品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确认产品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证明的内容是,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

  产品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

  其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其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其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地的认定的内容,由此可知,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地既可以是产品制造生产地也可以是产品销售地,受到侵权的一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维权。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生活中大家可能遇到过这种,买东西多收了钱,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的情况,那么这就是不当得利,那么大家知道不当得利有什么法律后果吗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不当得利的特征

  1、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依据的情况下,一方取得不当利益,而使他方受有损失的事实。对于不当得利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但无论其属于事件还是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发生不当得利引起债的关系形成后,必然产生相对应的法律后果。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生不当得利之债后,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基于不当得利获取的利益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不同而存在差别;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不当得利之债中,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但是还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心态。

  三、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司法实务可供司法判案的依据,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也是不当得利制度走向完善的标志。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方受有利益;致他方受到损失;受有利益与受损害之间须有因果联系;无法律上的原因。

  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一。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产生一定的法律事实结果,使得当事人财产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积累财产、权利都属于利益的范围,但精神利益除外。一方获得利益包括利益的积极增加和利益的消极增加。利益的积极增加:例如当事人财产,权利的增强,财产,权利的消灭等情形。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当事人的利益本应该减少而并没有减少所获得利益的情形,例如费用等。如果不具备获得不当利益的构成要件,如一方当事人仅使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害,但自己却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则会产生损害赔偿而不是不当得利返还的。

  他方利益受损

  他方利益受到损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实而使得财产总额减少。如果仅仅一方获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例如,拾得乙抛弃的沙发,所谓损失不只是减少他人既存之财产,他人可获得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例如:甲租房给乙,乙没有获得授权而转租给其他人,造成房东甲的损失 。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是否为并存的要件,有不同的看法。这里的损失有两种情形:第一是,现有利益的减少第二是: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

  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受到损失是由获得利益的人造成的后果。受损失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它只影响义务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其形态不必相同。例如甲把乙的古董卖给丙,甲所得到的是古董的钱,而物的所有人乙丧失了对该物所有权,也不会影响不当得利成立。

  关于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长期有直接因果关系说与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两种说法 :

  1、直接关系说主张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必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反之,如果两个事实间有牵连关系,由于不是同一事实发生,也不认为是有因果关系。例如,乙向甲借钱给丙买自行车,在乙没能力还钱时,甲就不得不向丙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其因果关系必须是直接的,而且应该以受益的原因事实与受损的原因事实是否为同一为判断标准。若受益的原因事实与受损的原因事实非为同一事实,即使一者之间在利益变动上具有一定关联也不能认定为不当得利。这样一来,原权利的权利无法得以补正。

  2、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主张获得利益与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