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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在保护被监护人时应该怎么做 在校期间学校是监护人吗

2022年7月30日  南昌知名律师

 林文明,南昌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林文明,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政府部门在保护被监护人时应该怎么做

被监护人大多都是未成年人和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尽管如此,被监护人的一些基本权利是不得随意被任何人所侵犯的,这其中自然就包括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就比如说有的时候,其实父母并不能随意的处置孩子的财产,被监护人的权益在被侵犯的情况下,一般都有政府部门来进行保护,那么政府部门在保护被监护人时应该怎么做

一、政府部门在保护被监护人时应该怎么做

政府部门在保护被监护人的时候,必须要有法可依,被监护人权益被侵犯的话,可以指定监护人。

1、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

2、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诱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

3、民法通则规定的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未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

二、被监护人受到侵害怎么办

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

1、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加害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应相当于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是指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

2、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而形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人身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这些损害有时会造成财产的直接损失,有时则只造成纯精神损害。加害行为人应赔偿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误工费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残废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赔偿监护人因照顾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继续治疗费用以及残废生活补助费;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赔偿死亡前因医疗或者抢救所花的医药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死亡所花的丧葬费及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用。

3、对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损害的,实行财产和非财产并用的原则,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监护人除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同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其实,我国对于被监护人的相关权益,已经在新修订的民法总则当中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因此,政府部门在保护被监护人时应该按照我国民法总则当中的相关规定,依法保护被监护人的相关权益。就比如说,如果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遭受到损失的话,政府部门甚至可以要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赔偿,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甚至可以指定其他的监护人。

在校期间学校是监护人吗

一、在校期间学校是监护人吗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还是监护人的,而不是转移到了学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有对学生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学校是学生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监护人”的 说法不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答如下:

1、学校并非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我国未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学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仅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2、学校也不是学生的委托监护人,学校只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但不属于监护义务。因此学校在未成人侵权或者被侵权的案件当中只承担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的大小来承担民事。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应从学校的职责来看,如果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及管理当中的确存在过错,则学校就应对学生承担相应的

二、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

监护人担负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监护人也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培养和教育的职责。

2、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

监护人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应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为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并对不当得利人进行追索,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为处分行为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否则,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行为。

3、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其履行监护职责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为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除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外,为其他民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外,未成年人参加诉讼活动,也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在家庭保护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监护人除具备法定情事外,不得终止代理。

4、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赔请求权。

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只要父母没有发生一些意外情况,在孩子成年之前父母永远都是孩子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范围要严格按照民法总则当中的相关规定来确认,在法律制度规定的可以担任监护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当中并不包括学校。不过,幼儿园一般情况下要为幼儿在校期间的一些伤害事故担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