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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补偿条款有哪些 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应由谁负责

2021年12月10日  南昌知名律师

  林文明,南昌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林文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劳动合同补偿条款有哪些

–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本合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相关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本合同订立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裁减人员的。

甲方出资培训或出资招接收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自甲方出资之日起,乙方在甲方每服务满一年,招接收费、培训费按照30%递减,如有其他相关协议,按协议内容执行。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及赔偿。双方约定: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甲方除按本合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外,乙方除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外,任何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承担违约及赔偿。

–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违约期限×乙方前六个月×25%

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应由谁负责

原告**大厦诉称:韩某在**大厦工程部任水暖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3日至2008年4月2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韩某仍在**大厦工作,但韩某一直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22日,韩某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韩某向拉萨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大厦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2008年9月份的工资。

2009年6月8日,拉萨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东劳仲字[2009]第1327号裁决书,裁决**大厦向韩某支付2008年9月的工资1104.51元,以及2008年5月3日至2008年12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67.43元。现**大厦不服该裁决书,认为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主要原因系韩某拒绝,故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67.43元,但同意支付2008年9月的工资1104.51元。

被告韩某辩称:其与**大厦建立及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属实,此间其确在**大厦工程部任水暖工。但是,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到期后,**大厦从未找他续签过劳动合同。现在韩某认可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大厦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焦点系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应由谁负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厦申请证人刘某、林文明某出庭作证。刘某、林文明某证明说在2008年6、7月间曾经接到过**大厦人事部的电话,通知韩某所在的工程部去签合同,林文明某将此通知转达给了韩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008年4月2日,**大厦与韩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韩某仍在**大厦工作,双方应当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证人林文明某虽证实**大厦曾通知韩某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但对于韩某不予续签的情况,法院认为**大厦仍应负有提示韩某续签的义务。可直到2008年12月2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大厦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义务。所以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应由**大厦承担,其应依法支付韩某二倍工资差额。**大厦不同意支付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拉萨**大厦有限公司向韩某支付2008年9月份工资及2008年5月至12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10171.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