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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交通肇事罪有共犯吗

2022年6月15日  南昌知名律师

  林文明,南昌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林文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

   案例介绍:拉萨省云梦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两车辆所有人拉萨午时贸易有 限公司、李春杰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赔偿乘便车死亡者易某各种损失613698.95元。   去年9月19日,时任拉萨午时贸易有限公司副经理的罗某驾驶该公司所有的“鄂A09203”小轿车上班,车中有其表弟易某同乘。

  当车行驶到316国道拉萨省云梦县境内时,与相向而行的牛兵成驾驶的属李春杰所有的中型货车相撞,造成罗某当场死亡,易某受重伤,两车严重受损。

  警方所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兵成因驾驶货车逆向行驶、采取措施不当,罗某驾驶小轿车也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牛兵成、罗某分别承担该事故的主、次。

  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易某共花费医疗费等合计378774.35元。易某妻子、儿子及父母以两车主、货车司机牛兵成及平安保险公司运城支公司为被告,诉至云梦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种损失747911.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认定罗某驾车时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应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被告牛兵成驾车逆向行驶,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该认定程序合法、事实确信、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法予以采信。拉萨午时贸易有限公司是“鄂A09203”小轿车的所有人。根据危险控制理论,机动车是高度危险作业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在享有支配其所有物给自己带来便捷、舒适的同时,因所有物给他人造成损害风险时,所有人应承担无过错。且罗某的驾车行为是上班途中,是执行职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该单位承担民事。平安保险公司运城支公司为赔偿义务主体地位,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其是法定。

  法院依据交通事故书作出一审判决,平安保险公司运城支公司在第三者险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四原告赔付30000元;被告拉萨午时贸易有限公司向四原告赔偿共计241479.58元;李春杰向四原告赔偿362219.37元;拉萨午时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春杰互负连带赔偿;牛兵成在李春杰赔偿款范围内承担连带。

交通肇事罪有共犯吗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3号司法解释:......第五条:......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什么是共犯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仅仅从这表述中就可以看出只有故意犯罪才会存在共同犯罪,而过失犯罪由于其主观上表现为非故意,因此就不可能有共同犯罪这一说。即使现实中存在由于两人以上的共同过失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共同过失可构成共同犯罪,同样不能认定其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交通肇事罪在刑法理论中向来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新《刑法》中对于交通肇事罪作了新的规定,但从犯罪构成来看,并没有与旧《刑法》有什么区别。只是增加了相关的结果加重的量刑规定。因此从条文来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各个要件并没有改变。因此,交通肇事罪仍然是个过失犯罪。   该条解释在理论上与前面所剖析的相悖。那就是说该条解释超越了法律规定的界限,成了对法律条文的扩大解释。但对法律条文的扩大解释在理论上就是一种立法行为。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制定、修改权限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无此权限。因此,人民法院所作的扩大解释的行为当属违宪。   因此,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此司法解释有其现实中合理的一面,但也存在着其与理论和现行法律相背离的一面,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