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明,南昌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林文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果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当事人通过鉴定机构鉴定了伤残标准是八级,那么交通事故八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呢肇事人又要根据什么标准进行对受害人的赔偿呢针对这些疑问,为您整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八级伤残标准如下: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2、头面部损伤致:
一眼盲目4级以上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廓缺失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25%以上
头皮无毛发50%以上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损伤致: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5、胸部损伤致: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12肋以上骨折
6、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脾切除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尿道严重狭窄
8、会阴部损伤致:
阴茎龟头缺失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30%以上
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二、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赔偿范围
1、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2、误工费。受害人收入标准误工时间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护理费。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6、交通费、住宿费
7、残疾赔偿金。
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至定残疾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计算
9、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途径
1、受害人自行选择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2、受害人申请交警部门委托鉴定
3、受害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八级伤残鉴定标准的相关资料,以及交通事故八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以及鉴定途径。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们一定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有读者李先生打来电话询问,他去年开车与另外一辆车发生碰撞,撞伤了一个骑自行车进入快车道的老者。经过交警认定,确定老者承担20%的,李先生承担40%,另外一辆车也承担40%的。但是李先生投保了第三者保险10万元,另外一辆车什么保险也没有,现在老者住院并且已经定残,花了不少钱,要找他们两个赔偿。李先生希望了解,这类的案件该如何判。
律师答复:
首先,我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机动车第三者保险应当是商业险而非强制险。这一点,已在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拉萨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机动车第三者险性质的复函中予以明确。
但是,实践中为了保护受害人,能让受害人有办法得到补偿,很多法院采取了变通的做法。即当机动车一方投保了第三者保险的时候,法院会把保险限额中的6万元部分作为交强险看待,按照无责赔付处理,不考虑保险合同的性质,也不考虑保险合同有关免责条款的规定。6万元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有责赔付的原则处理,按照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确定赔偿数额。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牺牲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以保护受害人的基本利益。既不合理又有合理性。但从社会价值角度看,有存在的必要。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只有李先生投保了第三者保险,所以其保险公司可能要在交强险的限额5万元内赔偿老者的伤残损失,在限额8000元范围内赔偿老者医疗费损失,在限额2000元范围内赔偿老者的财产损失。但是,仅仅这些钱还是不够的,对于老者剩余的损失该怎么办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李先生与另一辆车之间,肯定谈不上什么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是他们分别实施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致使老者受伤的同一损害后果,因此两个人之间应当根据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
也就是说,对于老者损失超过6万元的部分,按照过错程度划分,李先生只应承担40%,另一辆车承担40%,老者自己负担20%。被保险人李先生这40%的民事,才构成第三者保险的标的,应由保险公司在剩下的保险限额内,给予保险赔偿。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李先生先赔给老者的赔偿金超过了40%部分,即便仍然在保险公司的剩余赔偿限额内,也由于这并非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因而并不构成第三者保险的标的,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对此给予保险赔偿。